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兰检一部刑不诉〔2021〕19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曾用名陈某乙),女,198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41984********,汉族,专科文化,山东省莒南县人,无业,户籍地莒南县**镇**村**号,现住临沂市兰山区**街道**镇**号楼**单元**室。2020年3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涉嫌非法行医罪,于2020年8月2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其间,本院于2020年9月18日退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侦查机关于同年10月15日补查重报。
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8年6月22日,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在临沂市兰****中心A6****部,为许某某开展自体脂肪隆胸医疗美容活动,现许某某右眼视力丧失,经北京****中心鉴定,许某某右眼*目4以上致残程度评定为八级,经法医鉴定,许某某的损伤构成重伤二级。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认为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认定的陈某甲涉嫌非法行医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无法证实陈某甲向被害人腿部注射麻药的行为导致被害人眼部损伤的后果。现有证据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对陈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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