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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非法运输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_雅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雅安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雅检一部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31011975********,汉族,雅安市雨城区人,小学肄业,农民,捕前住雅安市雨城区**镇**村。2019年4月25日,因涉嫌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被雅安市公安局名山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8日被依法逮捕。2020年4月9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雅安市公安局名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非法运输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19年7月25日向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经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改变管辖,该院于2019年12月2日将本案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听取了辩护人意见,2020年1月14日,本院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非法运输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向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在法庭审理过程中,由于司法解释发生变化,本院于2020年4月2日撤回对陈某某的起诉。

现查明:2019年1月至4月,王某某在雅安市经开区先后三次盗伐桢楠树9株,并雇请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驾车将桢楠树筒运至雅安市雨城区销售给罗某某和李某某。具体事实如下:

2019年1月某日晚,王某某在雅安市名山区盗伐桢楠树2株,并雇请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驾车将桢楠树筒运至雅安市雨城区出售给罗某某和李某某。

2019年4月某日晚,王某某在雅安市名山区盗伐桢楠树3株,并雇请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驾车将桢楠树筒运至雅安市雨城区出售给罗某某和李某某。

2019年4月14日晚,王某某在雅安市名山区盗伐桢楠树4株,并雇请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驾车将桢楠树筒运至雅安市雨城区出售给罗某某和李某某。

经检验,以上被采伐的9株桢楠树立木蓄积为3.2532立方米。

经本院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法释【2020】2号《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有关问题的批复》,现认定涉案桢楠树属于我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中规定的“野生植物限于原生地天然生长的植物”证据不足,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雅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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