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从检刑不诉〔2020〕77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525199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抚州市崇仁县**镇**路**号,住广州市从化区**镇**村**队**号。因涉嫌非法收购、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10月23日被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5日被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非法收购、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12月18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去到广东省东莞市参加鸟友组织的聚会。期间,一男子将一只灰鹦鹉赠送给陈某某,陈某某回赠其自己饲养的三只小太阳鹦鹉。随后陈某某驾车将该灰鹦鹉带回广州市从化区太平镇水南村三多队**号**公寓8楼其住所饲养。2019年12月,陈某某驾车将该只灰鹦鹉带回江西省抚州市崇仁县巴山镇坪头路**号家中饲养,至2020年4、5月又驾车将鹦鹉带回广州市从化区的住所。后于2020年6月,该只灰鹦鹉逃脱飞走。经鉴定,该灰鹦鹉为非洲灰鹦鹉,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价值人民币20000元。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构成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但鉴于其运输鹦鹉是为了当宠物饲养,主观恶性较小,且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扣押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的手机一台,依法解除扣押。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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