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湘汉检环刑不诉〔2019〕3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02199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住武陵区**村**组。因涉嫌非法采矿罪,2019年1月29日被汉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8日由汉寿县公安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2019年10月17日由我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现在家。
本案由汉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1月1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期限从2019年11月16日至2019年11月30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11月3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10日补查重报。
汉寿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犯罪嫌疑人陈某某由同案人柳纯聘请在盗采河砂的无名吸砂船上负责联系接砂船。2019年1月12日至1月28日,犯罪嫌疑人陈某某与同案人周光明指挥船上员工驾驶无名吸砂船在**段盗采砂石共计1万多吨。
经本院延长审查期限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汉寿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犯罪嫌疑人陈某某是否参与非法采砂的利润分成、是否拿取高额固定工资的事实仍然没有查清,故汉寿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2月23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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