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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非法采矿案)_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博罗县检刑不诉〔2020〕21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身份号码:442526196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博罗县**镇**村**小组。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20年8月31日被博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博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林某某系博罗县**镇**村主任,为进行村道扩建,2020年5月,林某某代表**村村委会与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签订了《人居环境整治施工合同》,约定由**公司按照村委会要求进行村道工程的施工。双方还约定,建设村道需要用到的石料,由**公司在**村**石场进行开采。同年5月到12月,陈某某雇请人员在**石场开采矿石料。2019年9月,**镇**村召开村人居环境整治会议,经与会村干部讨论一致决定将**村**石场开采出的矿石用于维护村道路、桥梁建设。经鉴定,陈某某等人在**村老石场非法开采建设用花岗岩资源储量共计4277立方米,价值17万元,其中大部分用于村道、桥梁建设,剩余1688立方米仍推放于堆场。2020年8月31日,林某某、陈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非法采矿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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