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辩护人张某某,辽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大连市公安局甘井子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经查2014年6月30日大连**科技有限公司与大连**建设有限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于2016年8月16日签订了一份特别约定:以大连**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用款的名义从银行贷款第一笔1400万元和第二笔1080万元,存入大连**建设有限公司账户。待第二笔贷款到账后,再从中支付给大连**建设有限公司570万元,剩余款项返还大连**科技有限公司。2016年8月19日第一笔银行贷款1400万元发放到大连**建设有限公司后,即被大连**建设有限公司转走,大连**建设有限公司拒不履行约定,大连**建设有限公司实际经营人、总经理犯罪嫌疑人陈某某涉嫌合同诈骗1400万元。犯罪嫌疑人陈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涉嫌合同诈骗罪。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大连市公安局甘井子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辽宁省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大连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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