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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公开版)_大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大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大检公诉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7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5231971********,汉族,初中文化,系大连**建设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总经理,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7年5月10日被大连市公安局甘井子分局刑事拘留,于2017年5月15日被大连市公安局甘井子分局取保候审,于2018年8月15日被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8年9月21日经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并于2018年9月25日由大连市公安局甘井子分局执行逮捕,因其患有疾病未能收押。

辩护人张某某,辽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甘井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7年10月11日向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检察院受案后,于2017年11月10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并于2017年11月20日以无管辖权为由将本案上报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经协调管辖后,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12月11日将案交由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检察院受案后,于2018年1月11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于2018年1月26日第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大连市公安局甘井子分局于2018年5月1日重报该院;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6月1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十五日,于2018年6月16日第二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大连市公安局甘井子分局于2018年7月16日重报该院并同时变更了起诉意见。2018年8月13日,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检察院以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为由,将本案再次上报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8月14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8年8月14日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单位诉讼代表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于2018年9月14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2018年9月28日,本院以合同诈骗罪对陈某某提起公诉;2020年41日,本院将陈某某撤回起诉。

大连市公安局甘井子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经查2014年6月30日大连**科技有限公司与大连**建设有限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于2016年8月16日签订了一份特别约定:以大连**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用款的名义从银行贷款第一笔1400万元和第二笔1080万元,存入大连**建设有限公司账户。待第二笔贷款到账后,再从中支付给大连**建设有限公司570万元,剩余款项返还大连**科技有限公司。2016年8月19日第一笔银行贷款1400万元发放到大连**建设有限公司后,即被大连**建设有限公司转走,大连**建设有限公司拒不履行约定,大连**建设有限公司实际经营人、总经理犯罪嫌疑人陈某某涉嫌合同诈骗1400万元。犯罪嫌疑人陈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涉嫌合同诈骗罪。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大连市公安局甘井子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辽宁省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大连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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