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饶市广信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饶广信检一部刑不诉〔2020〕80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211976********,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信区**乡,住广信区**乡**村**号,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6日被广信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信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4月8日12时10分许,被告人陈某某出门路过邻居陈某甲家门口时,应陈某甲妻子的请求帮其表妹陈某乙(肇事车辆赣E***T*小型汽车车主)移车,在移车过程中,因操作不当,导致车辆冲下台阶碾压到陈某乙的侄子陈某丙,造成陈某丙当场死亡及车辆受损的一起道路交通事故。经事故认定,被告人陈某某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其系为帮他人移车而发生交通事故,案发后被告人对被害人家属进行赔偿,双方已达成民事赔偿协议,被害人家属对陈某某表示谅解,其有驾驶证,并认罪认罚,故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投案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饶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信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上饶市广信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3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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