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徐检刑不诉〔2020〕93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51965********,汉族,初中,无业,**镇**村村长,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徐闻县,住广东省湛江市徐闻县**镇**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4月8日被徐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徐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1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21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8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广东**风力有限公司在取得省发改委的批复,拟在徐闻县**镇建设风电场。但徐闻县**镇**村村长陈某某、副村长符某甲组织村民符某乙、符某丙等村民以广东**风力有限公司在**项目第7号风机座至**村环村路距离不够400米为由,于2018年12月12日至2019年1月25日期间十次在第7号风机座的施工现场恐吓施工人员,采取驾驶摩托车堵路,驾驶铲车及用锄头和铲子将沙土回填等方式阻止施工,其中李某某在进场路口放哨及阻拦施工车辆进场等方式进行阻扰施工。陈某某等人的行为严重影响工程进度,导致能源建设项目停滞,致使施工方经济损失达1371240元。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湛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徐闻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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