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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涉嫌危险驾驶案)_陕西省陕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陕西省陕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检一部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423198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安康市石泉县**镇**村**组,住陕西省安康市宁陕县**镇。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宁陕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9日被宁陕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18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

辩护人吕家宏,陕西秦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宁陕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5日20时20分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饮酒后驾驶陕GDE356普通二轮摩托车,沿宁陕县关池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关池路0KM+800M处,被宁陕县公安局路查民警现场查获,经执勤民警现场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两次检测结果酒精含量均超标,后依法对陈某某进行抽血并将血液送检。经陕西省西安市中金司法鉴定中心对送检血液鉴定,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血醇浓度为89.66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表示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司法鉴定意见书;现场笔录及照片;证人证言;被

不起诉人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宁陕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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