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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涉嫌盗窃案)(公开版)_石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石检一部刑不诉〔2020〕27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女性,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7351991********,江西省石城县人,汉族,大专文化,石城县**乡公立幼儿园幼师,户籍地及现住址均为石城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4日被石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1日经本院重新办理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

本案石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1日14时20分许,被不起诉人陈某与前同事彭某某相约来到石城县**镇**路一户人家等好友黄某某逛街。期间,彭某某将手机放在一旁,陈某因需资金周转便趁彭某某不备拿走彭某某的手机,后又登陆并使用彭某某的微信软件扫码功能扫自己的收款码将彭某某微信内的3000元转到自己的微信上。2020年7月16日,彭某某发现微信零钱被盗刷后报案至石城县公安局,该局于同日立案侦查。2020年7月21日,被不起诉人陈某退还彭某某人民币3000元,取得了彭某某的书面谅解。同年7月24日,被不起诉人陈某到石城县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陈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自首情节,又积极退赔了相关赃款,取得了被害人的书面谅解,且陈某案发前无前科劣迹,自愿认罪认罚,签署了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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