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82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乐清市**街道**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8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10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月16日被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乐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8日凌晨,被不起诉人陈某甲、丁某某、胡某某、陈某乙、宋某某经事先预谋,驾车来到乐清市白石街道中石门村一路边,由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在路边望风,丁某某、胡某某、陈某乙杰、宋某某进入被害人钱某某的“红美人”柑橘大棚内,共盗走“红美人”柑橘96.6公斤。经鉴定,被盗的“红美人”柑橘每公斤为36元,总价值为3477.6元。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等5人已赔偿被害人钱某某的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本院认为,陈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立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已退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初犯、偶犯等法定或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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