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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甲、莫某某等六人盗窃案)_永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永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永检公诉刑不诉〔2019〕42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32221982********,彝族,文盲,农民,云南省丽江市永胜县人,住永胜县**乡**村委**村**号**号,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7月22日被永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10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永胜县公安局六德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9月1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6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4日补查重报。

云南省永胜县公安局六德派出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04月11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伙同莫某某(起诉)、陈某甲(起诉)、陈某乙(起诉)驾驶云******面包车和云******奇瑞车在永胜县**乡**段半岩子钢筋加工厂盗窃钢筋,尔后将盗窃所得钢筋运至永胜县永北镇文化村委会张家园村“显忠废旧物品收购店”以1.9元每公斤价格销赃,销赃后获得人民币1200元。经永胜发展和改革局价格鉴证所鉴定,被盗钢筋价值人民币3409元。

2019年04月12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伙同莫某某、陈某甲、陈某乙驾驶云******面包车和云******奇瑞车在永胜县**乡**段半岩子钢筋加工厂盗窃钢筋后,将盗窃所得钢筋运至永胜县永北镇文化村委会张家园村“显忠废旧物品收购店”以1.9元每公斤价格销赃,销赃后获得人民币1200元。经永胜发展和改革局价格鉴证所鉴定,被盗钢筋价值人民币3409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云南省永胜县公安局六德派出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丽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永胜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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