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蓝旗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正蓝检一部刑不诉〔2020〕Z11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绰号陈某乙,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6281978********,蒙古族,初中肄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隆化县,住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正蓝旗**镇**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盗窃罪,经正蓝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8日被正蓝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陈某丙,女性,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8252000********,蒙古族,大学本科一年级在读学生,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隆化县,住江苏省盐城市**学院**校区,因涉嫌盗窃罪,经正蓝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5日被正蓝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正蓝旗公安局(监察/侦查机关名称)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甲、陈某丙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2日8时许,犯罪嫌疑人陈某甲驾驶其别克轿车将袁某某、付某某等4人送至正蓝旗工商银行门前工地,11时许犯罪嫌疑人陈某甲驾驶车辆到家下车时发现袁某某手机(oppoa9)掉落在其车内,期间袁某某打电话向犯罪嫌疑人陈某甲询问手机是否遗失其车内,其谎称未见到;后陈某甲到家后伙同其女儿陈某丙将袁某某微信钱包内的1900元盗走,犯罪嫌疑人陈某甲、陈某丙其行为涉嫌盗窃罪。案发后陈某甲向被害人归还了盗走的1900元人民币,并赔偿了5200元人民币,获得了被害人谅解。
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无
2.书证:
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户籍证明信、犯罪嫌疑人陈某甲正侧面照、犯罪嫌疑人陈某丙正侧面照、犯罪嫌疑人归案情况说明、违法犯罪情况说明、扣押决定书及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及证据材料、调取证据通知书及清单、发还清单、谅解书。
3.证人付某某、史某某、陈某丁的证言。
4.被害人袁某某的陈述。
5.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
(1)犯罪嫌疑人陈某甲于2020年9月5日、9月6日在公安机关所作的两次供述。
(2)犯罪嫌疑人陈某丙于2020年9月5日在公安机关所作的供述。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1)辨认笔录及照片(陈某甲);
(2)辨认笔录及照片(陈某丙);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2张。
本院认为,陈某甲、陈某丙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并出具了谅解书;认罪态度较好,自愿认罪悔罪,主动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及二百九十条的规定,以及“两高三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第三十条之规定,决定对陈某甲、陈颖作相对不起诉决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锡林郭勒盟检察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正蓝旗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正蓝旗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9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