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茂南检未检刑不诉〔2019〕17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男,2000年**月**日生,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公民身份号码:4409022000********,汉族,小学文化,住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0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30日被逮捕。
被不起诉人陈某乙,男,1999年**月**日生,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公民身份号码:4409021999********,汉族,初中文化,住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0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30日被逮捕。
本案由茂名市公安局茂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甲、陈某乙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审查期间,本院分别于2019年1月28日、3月29日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19年2月28日、4月26日重新移送审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8年9月11日凌晨3时30分许,吴某甲(另案处理)在驾驶摩托车经过茂名市茂南区**路**街对面马路时,看见被害人李某某搭载着其前女友罗某某后为发泄情绪,于是吴某甲立刻伙同吴某乙(另案处理)分别驾驶两辆摩托车搭载着被不起诉人陈某甲、陈某乙等人追逐李某某,最后在茂南区**路**街路口处将李某某逼停。吴某甲、吴某乙下车后便使用伸缩棍、摩托车防盗锁对李某某进行殴打,在这过程中,柯某某(另案处理)路过见到该情形也加入吴某甲、吴某乙,用脚踢打李某某。陈某甲、陈某乙则在一旁观看。经鉴定,李某某颅骨凹陷性骨折,损伤程度已构成轻伤一级。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甲、陈某乙已和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二人均系从犯,起次要作用;二人又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甲、陈某乙不起诉。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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