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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甲、陈某乙等人开设赌场案)_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泸江检公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0281990********,汉族,中专,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内江市隆昌县,住四川省内江市隆昌县**镇**村**组**号。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2016年5月20日被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泸州市公安局江阳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9月22日被泸州市公安局江阳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泸州市公安局江阳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10月29日被泸州市公安局江阳区分局监视居住。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5022000********,汉族,职高,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街**栋**号。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泸州市公安局江阳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9月22日被泸州市公安局江阳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泸州市公安局江阳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10月29日被泸州市公安局江阳区分局监视居住。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5032000********,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镇**村**组**号。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泸州市公安局江阳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9月22日被泸州市公安局江阳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泸州市公安局江阳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10月29日被泸州市公安局江阳区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泸州市公安局江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陈某甲与陈某乙(已诉)共谋在江阳区迎晖路三和茶楼内开设赌场以“斗牛牛”的方式组织人员进行赌博,并免费提供餐饮、香烟、水等吸引赌客参赌,按照庄上赢钱总额的百分之五抽头渔利,累计抽头渔利人民币16000余元。被不起诉人罗某某、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负责发牌抽头渔利,被不起诉人吴某某负责为赌场望风。

2019年9月20日23时许,公安民警将该赌场查获,当场抓获参赌人员18名,扣押赌资人民币54700元。

本院认为,李某某、罗某某、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罗某某、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月10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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