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600071979********,黎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东方市,住海南省东方市**乡**村委会**村**路**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10月7日被东方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15日被东方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方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涉嫌滥伐林木罪向东方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于2020年4月1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陈某甲享有的权利义务,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引起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陈某甲,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东方市森林公安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7月28日,陈某甲、陈某乙(另案处理)、王某甲(另案处理)、王某乙(另案处理)以800元的价格向**村村民李某某购买桉树。7月29日至31日,四人未办理采伐许可证,擅自使用油锯和山刀将位于**村西面山林的购买的桉树砍伐,并锯成2米长的规格装车,运至**的木材厂销售。7月31日13时许,民警将正在运输木材的陈某甲截获。经鉴定, 被伐林木地块面积2.34亩,被砍伐林木为桉树,被伐林木59株(无幼树),立木蓄积量为12.5193立方米。
经审查,现有证据能证明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参与滥伐林木,但其滥伐的总蓄积量无法确认,其主观上也缺乏与陈某乙等人的共谋。本院认为,陈某甲涉嫌滥伐林木罪的事实达不到起诉条件,决定对其不起诉。
检 察 官:李 梅
检察官助理:邵明浩
2020年4月22日
附:被不起诉人陈某甲于居住地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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