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化检一部刑不诉〔2020〕Z51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男,196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24196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化州市,住广东省茂名市化州市**镇**村**号,无前科。因涉嫌侮辱尸骨罪,于2019年4月30日被化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6月5日被本院以无逮捕必要不批准逮捕,于2019年6月6日被化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陈某乙,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24196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化州市,住广东省化州市**镇**村**号,无前科。因涉嫌侮辱尸骨罪,于2019年4月30日被化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6月5日被本院以无逮捕必要不批准逮捕,于2019年6月6日被化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陈某丙,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24197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化州市,住广东省化州市**镇**村**号,无前科。因涉嫌侮辱尸骨罪,于2019年4月30日被化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6月5日被本院以无逮捕必要不批准逮捕,于2019年6月6日被化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陈某丁,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82200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化州市,住广东省化州市**镇**村**号,无前科。因涉嫌侮辱尸骨罪,于2019年4月30日被化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6月5日被本院以无逮捕必要不批准逮捕,于2019年6月6日被化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陈某戊,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821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化州市,住广东省化州市**镇**村**号,无前科。因涉嫌侮辱尸骨罪,于2019年4月30日被化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6月5日被本院以无逮捕必要不批准逮捕,于2019年6月6日被化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陈某己,男,195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24195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化州市,住广东省化州市**镇**村**号,无前科。因涉嫌侮辱尸骨罪,于2019年4月30日被化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6月5日被本院以无逮捕必要不批准逮捕,于2019年6月6日被化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化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陈某丁、陈某戊、陈某己涉嫌侮辱尸骨罪,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5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的性质和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04年10月份,化州市**镇**村委会**村的陈某庚、陈某辛等人将祖先的“金缸”(将先人的尸骨放在瓦缸里边)迁葬到化州市**镇****村屋背涌岭北边,此祖坟位于化州市**镇**村的陈氏祖坟的主坟与后土之间。2019年以来,化州市**镇**村的村民出现这样那样的坏事情,村民从迷信的角度思考,认为是陈某庚、陈某辛的祖坟侵害了他们的祖坟风水,便找陈某庚、陈某辛协商,让他俩把自己祖坟迁移到其他地方,但陈某庚、陈某辛等人不同意。协商不成功后,2019年4月28日早上6时许,六岭村的村民自发组织起来,陈光耀、陈某乙、陈某戊、陈某丁、陈某己、陈某甲等人持锄头、铁铲等工具上到屋背涌岭,挖开陈某庚、陈某辛的祖坟,并把祖坟里的“金缸”取出来,放在祖坟的西南侧,然后回填泥,平整陈某庚、陈某辛的祖坟。
2019年5月8日,化州市**镇**村大屋陈氏家族代表陈某子与化州市**镇**陈氏家族代表陈某庚达成《人民调解协议书》,赔偿了人民币6万元给**陈氏家族所有人,陈某庚出具《申请书》,对六岭村大屋陈氏家族的行为表示予以谅解。
本院认为,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陈某丁、陈某戊、陈某己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被害家属谅解、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陈某丁、陈某戊、陈某己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化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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