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检五部刑不诉〔2021〕Z9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男,1958年**月**日出生,出生地福州市长乐区,公民身份号码3501261958********,汉族,无固定职业,住福州市长乐区**镇**村**村**号。因本案,于2012年6月24日被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罚款人民币一千元;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8日被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31日被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16日经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7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1月13日以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向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后经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裁定,于2021年2月9日撤回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6月23日14时,陈某己(已判决)在福州市长乐区**镇**村八角亭附近百佳超市门口与被害人陈某丙相遇,二人因之前的积怨发生口角并扭打,被不起诉人陈某甲与陈某乙、陈某辛、陈某壬(均不起诉)、陈某癸(已判决)、陈某子(已判决)等人闻讯持镀锌管、铁锤、木棍等工具赶到百佳超市附近伙同陈某丑(不起诉)与陈某己追打被害人陈某丙,后被害人陈某丙躲进百佳超市内,由百佳超市逃回家中并关上铁门,陈某己、陈某子和被不起诉人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丑与陈某癸等人遂持镀锌管、铁锤、木棍打砸百佳超市内的冰箱、玻璃等物品。砸完后,陈某己、陈某子伙同陈某乙、陈某辛、陈某壬、陈某甲与陈某癸等人从后门冲进陈某丙家中将被害人陈某丙从后门拉至百佳超市旁边的小巷子里实施殴打,其间还打伤了陈某丙亲戚徐某某(男,1994年12月22日出生)、陈某丙弟弟陈某丁、陈某丙之子陈某戊(男,1999年2月12日出生)、陈某丙妻子黄某某。经法医鉴定,陈某丙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陈某丁、陈某戊、徐某某、黄某某的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经物价鉴定,百佳超市被毁损财物价值人民币6807元。
2012年12月21日,陈某己、陈某子与陈某丙、黄某某、陈某寅、陈某丁、徐某某、巫某某达成和解,赔偿被害人人民币65万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2012年6月23日,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在现场被公安民警抓获。2020年7月27日,陈某甲向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民调解协议书、谅解书、收条、身份证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到案经过报告书、扣押、发还、收缴物品清单、通话清单、入院记录、检查报告单、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等;
2.证人蒲某某、陈某庚、叶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某丙、黄某某、陈某丁、陈某戊、徐某某、巫某某、李某某的陈述;
4.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及同案人陈某乙、陈某辛、陈某丑、陈某壬、陈某己、陈某子、陈某癸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长公刑技法临字[2012]722号、730号、740号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闽晟蓝司鉴所[2020]鉴字第347号福建晟蓝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6.辨认笔录、指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等;
7.电子数据:现场监控视频截图。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犯罪,在公安机关立案后未逃避侦查,现已过追诉时效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福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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