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湘桃检刑刑不诉〔2019〕94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女,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725197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桃源县,住桃源县**乡**村**组,因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2018年11月14日被桃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桃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19年7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期间,本院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至9月间,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均另案处理)因位于桃源县枫树维吾尔族回族乡白洋河村的其父亲陈某丙的房屋在S240常张高速河洑互通至**路工程建设施工震动影响了其房屋安全,向工程发包方S240常张高速河洑互通至**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包方)提出拆除房屋重建的赔偿要求,发包方二次组织了专门的房屋安全鉴定,结论均为:该房屋等级为B级,个别构件评定为危险构件,但不影响主体结构安全,基本能够满足安全使用要求。陈某甲、陈某乙提出的赔偿要求未果。
同年10月11日至11月5日,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为获得赔偿,经商议后,通过建立所谓的“维权群”微信群聊天及言语、电话等方式组织、邀集其亲友赵某某、郭某某、胡某某(均另案处理)及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等人,在S240公路K15+100段施工位置,不顾工程指挥部、乡党委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多次协调、劝阻,采取组织老人(陈某甲的爷爷、奶奶)静坐、扯横幅标语、用石块、木棒、竹架等工具在施工现场设置路障等方式,反复阻止施工方湖南省**建筑有限公司S240常张高速河洑互通至**路工程项目部(以下简称施工方)进场施工,严重扰乱了施工方的正常建设、生产秩序,致使施工方遭受重大经济损失,案发后公安机关依法委托中联造价咨询有限公司湖南**公司对阻工期间给施工方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迸行建筑工程造价司法鉴定,该路段因阻工损失费用为200075元。
案发后,陈某某于同年11月14日向桃源县公安局主动投案。施工方于2019年9月17日向陈某某等人出具谅解书。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并有自首、取得被害单位谅解的从轻、减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检察院
2019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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