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麒检刑不诉〔2020〕13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男,195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2011956********,汉族,初中文化,麒麟区**镇**村委会书记,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住麒麟区**镇**村委**村**号。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12月17日被曲靖市森林公安局麒麟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曲靖市森林公安局麒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麒麟区**镇**村委会为打造乡村旅游基地,带动发展,壮大集体经济,在村委会书记陈某甲和村委会主任陈某乙的主持下,先后于2017年4月召开村两委及党员、村民代表大会,商讨决定在**村小组**处建湿地公园、斗牛场和喜事兴办场所。同年5月11日麒麟区**镇**村委会与**村小组签订租地合同,**村小组将本村**处的30亩土地出租给**村委会。**村委会于2017年5月开始动工,先后在**处建湿地公园、斗牛场、喜事兴办场所、党员培训中心、养老中心及修建水泥道路。在建设过程中,麒麟区**镇**村委会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在未取得征占用林地许可手续的情况下,就擅自占用了麒麟区**镇**村委会**村小组**处的部分林地,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造成林地被毁坏。经云南曲靖麟森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村委会占用的林地面积为12390㎡(18.59亩),全部为公益林面积12390㎡(18.59亩)。地类为国家特别规定灌木林地、未审批使用林地;森林类别为公益林;林种为水土保持林。现场建盖房屋、修道路、修建斗牛场、停车场等设施,原有地貌已经发生改变,原有地表植被被毁坏。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鉴定意见;3.证人证言;4.被不起诉人陈某乙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其系初犯,具备自首情节,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对被占用的林地已采取了积极的补救措施,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可不追究其刑事责任。本院为化解社会矛盾,理性、平和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陈某甲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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