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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甲串通投标案)_崇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崇义县人民检察院

崇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崇检一部刑不诉〔2020〕15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1211989********,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乡**道**号,现住南昌市青山湖区**路**栋**,自由职业者。因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9年6月7日被崇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2日被崇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无前科劣迹。

本案由崇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朱某某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于2020年6月2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2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8月21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9月17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王某某(另案处理)找到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商议一起合作获取崇义县人民医院公开采购电子胃、肠镜医疗设备项目,并约定项目利润大部分归王某某,小部分归陈某甲。王某某安排陈某甲找到符合招标公告要求的医疗设备技术参数的生产厂家并从厂家处获得授权文件,同时找到三家符合投标资质的公司对该项目进行围标。此后,陈某甲找到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系上海**有限公司的业务员),获得了该公司出具的授权文件。另外,朱某某帮助陈某甲获得了“上海**公司”、“西安**公司”出具的授权文件。同时,陈某甲通过邹某某在南昌市进贤县找到南昌**商贸有限公司、南昌**有限公司、南昌市**贸易有限公司三家符合投标资质的公司参与投标。开标前,陈某甲安排胡某某代表南昌**商贸有限公司参与投标,朱某某代表南昌**有限公司并安排其朋友徐某某代表南昌市**贸易有限公司参与投标。2018年9月3日,南昌**商贸有限公司以3386000元的金额中标该项目。同年11月,朱某某向崇义县人民医院提供了上海**有限公司生产的相关医疗器械并通过验收。王某某从中非法获利约100万元,陈某甲非法获利约40万元,朱某某非法获利约12万元。

被不起诉人陈某甲于2019年6月6日经崇义县公安局电话传唤后自动投案,并自愿如实供述其罪行,已向崇义县公安局退缴非法获利40万元。采购设备运行正常,未发现质量问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受案登记表、常住人口信息、到案情况说明、中标通知书、购销合同、银行交易流水等书证;证人陈某乙、胡某某、徐某某等人的证言;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陈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自首、积极退赃等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甲不起诉。

被扣押涉案款物,由扣押机关依法移送有关主管机关予以没收。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赣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崇义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崇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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