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鼓检一部刑不诉〔2020〕14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11998********,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案发前系福建**大学**,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镇**村**街**号,现住福建**大学宿舍**幢**室。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5月14日被福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依法于2020年8月7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份,经姚某某(另案处理)介绍,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卖给王某某(另案处理)2本营业执照。另查明,被不起诉人陈某甲于2019年8月初,将陈某乙(另案处理)介绍给徐某某(另案处理),通过徐某某卖给陈某丙(另案处理)2本营业执照等材料。2019年12月份,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将黄某某(另案处理)介绍给徐某某,通过徐某某卖给陈某丙1本营业执照等材料,并从中获取介绍费人民币400元。
2020年5月13日,被不起诉人陈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福州市公安局五凤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扣押清单,泉州市公安局后龙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福州市鼓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供的以陈某甲名义办理的6家个体工商户的登记信息,福州市鼓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供的以陈某乙名义办理的3家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及2家内资企业营业执照的登记信息,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供的以黄某某名义办理的1家内资企业登记信息;
2.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及同案犯姚某某、徐某某、陈某乙、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福州市公安局五凤派出所出具的搜查记录、提取笔录,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对同案犯姚某某、徐某某、黄某某、陈某乙照片、对作案地点、对微信、支付宝信息中的支付宝转账记录、姚某某给其支付宝账记录的辨认,同案犯姚某某对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照片、对与陈某甲支付宝转账记录的辨认,同案犯徐某某对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同案犯陈某乙、黄某某照片,对2019年6月与陈某甲陈微信转账记录,对与陈某甲微信聊天记录,对与同案犯黄某某微信聊天记录及微信转账记录的辨认,同案犯陈某乙对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照片、与同案犯徐某某微信聊天内容的辨认,同案犯黄某某对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同案犯徐某某照片,对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同案犯徐某某微信信息的辨认。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案发后,退出非法所得,积极认罪悔罪,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陈某甲不起诉。
扣押的陈某甲非法所得人民币4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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