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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甲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_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晋检诉刑不诉〔2020〕15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221994********,汉族,群众,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福建省莆田市仙游县**村**号。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7月16日被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2日被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8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7日补查重报。其间,本院于2019年11月18日、2020年1月3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7月开始,同案人吴某某不时介绍被不起诉人陈某甲为“陈某乙”提供办理银行结算卡的业务。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在明知上线可能将营业执照、银行结算卡等材料用于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仍从事上述业务。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根据办好的营业执照材料,带着相应“法人”到银行办理对公银行结算卡、U盾后,再将所有材料寄回给吴某某,由吴某某再寄回给“陈某乙”。每办理一套银行结算卡材料,“陈某乙”便给被不起诉人陈某甲人民币300-500元的报酬。

同案人吴某某不再继续从事上述办理营业执照的业务后,为继续非法牟利,被不起诉人陈某甲便自行为微信名为“迷。茫”(即“小林”)、“**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均另案处理)的上线办理银行结算卡。为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提供“企业法人”身份信息的是微信名为“娇嘤”(另案处理)的微信用户。“娇嘤”将身份证寄给“小林”等人办理营业执照材料后,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再拿着办理好的营业执照至相关银行办理银行结算卡,办理完成后再将整套材料寄回给“小林”等人。

被不起诉人陈某甲从事上述业务,共非法获利人民币五、六千元。2019年7月15日,公安机关在晋安区**小区**座**单元房内抓获陈某甲时,从房内查获刘某某的建设银行U盾3个、杨某某的建设银行银行卡、U盾一套、他人身份证3张、营业执照6份。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从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处扣押到的营业执照6份;

2.提取、扣押笔录、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到案经过、情况说明等书证材料;

3.证人黄某某、杨某某、李某某、陈某丙的证言;

4.同案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6.福州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榕价认扣【2018】1176号价格认定书;

7.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陈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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