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检二部刑不诉〔2020〕108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522196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住浙江省青田县**镇**村**号,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经青田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19日被青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4月29日晚上,被不起诉人陈某甲驾驶浙KB2****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浙KB***挂号重型普通半挂车),由青田县**镇往丽水市方向行驶,当日18时55分许,途经**线(G***)180公里100米路段时,碰撞同向在道路右前方由李某某骑行的无号牌人力三轮车,造成李某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及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拨打了报警电话。
经鉴定,被害人李某某符合颅脑损伤而死亡;被不起诉人陈某甲驾驶的浙KB2****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浙KB***挂号重型普通半挂车)车辆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检验技术要求;经认定,被不起诉人陈某甲负事故全部责任。
2020年8月6日,被不起诉人陈某甲与被害人家属达成了调解协议,并取得了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身份信息、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证明、接警单详情、归案经过、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保险单复印件、称重清单、现场酒精呼气检测单、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返还物品凭证、被害人身份信息、协议书、谅解书;
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乙、陈某丙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青公司鉴[2020]69号《浙江省青田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丽机汽会(2020)鉴字青第20200506-01、02号《丽水市机械汽车工程学会车辆鉴定报告》、第331121120200000034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现场记录图、现场勘验照片;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视频及道路交通事故视听材料。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陈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依法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且取得了被害人家属谅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家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丽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青田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青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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