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龙检二部刑不诉〔2020〕121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5241975********,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龙泉市**街道**路**大厦**室,住浙江省龙泉市**街道**街**菜市场出租房。因本案,于2020年5月26日被龙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龙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听取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2日,被不起诉人陈某甲驾驶车牌号浙GR****号小型越野客车沿华楼街由西往东行驶,22时11分许,行驶至华楼街“音浪量贩KTV”门前路段时,与由北往南横过道路的被害人曾某某发生碰撞,造成曾某某受伤,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2020年3月23日,曾某某经龙泉市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2020年5月18日,龙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依法作出331181120200000008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曾某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2020年4月17日,被不起诉人陈某甲与被害人曾某某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由陈某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人民币168000元,同日,被害人近亲属出具谅解书,对陈某甲的行为表示谅解。同年6月23日,陈某甲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补充赔偿协议,约定保险公司给付的赔偿款如不足1045000元,则由陈某甲补足差额部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归案经过、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返还物品)通知书、物品、文件发还凭证、龙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证据公开笔录、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辆商业保险保险单复印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复印件、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接收证据材料清单、曾某某病历材料、中国移动手机通话详单、委托书复印件、民事裁定书、调解协议书复印件、谅解书复印件、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尸体处理通知书、送达回执、营业执照、户籍信息等;
2.证人杨某某、翁某某、吴某某、曾某乙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丽水市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法医毒物鉴定意见书、浙江省龙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丽水市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复核意见、温州市宏顺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事故现场示意图、现场照片等。
6.视频监控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鉴于其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且已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协议并获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认罪悔罪态度较好,犯罪情节较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丽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龙泉市人民法院起诉。
龙泉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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