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陈某甲交通肇事案)_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检二部刑不诉〔2020〕1111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曾用名陈某乙,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271988********,汉族,大专文化中共党员,住浙江省磐安县**街道**社区****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20年10月15日被东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9日被东阳市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4日17时03分许,被不起诉人陈某甲驾驶号牌为浙****的小型普通客车从义乌驶往磐安,途经G351国道182km+200m(本市马宅镇雅坑村)路段时刮碰横过道路的行人张某某,发生致车损及被害人张某某当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东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陈某甲驾驶机动车超速行驶,未及时发现并避让横过道路的行人,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肇事后,被不起诉人陈某甲让他人拨打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候处理,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民事部分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已兑付全部赔偿款,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归案经过、接警单等书证;

2.证人周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的某某和辩解;

4.鉴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交通事故现场示意图、道路事故现场勘验照片等现场笔录;

6.视频监控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民事部分与被害人近亲属已达成调解协议并取得谅解等情节,且自愿认某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金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东阳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1230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