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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甲交通肇事案)_仙居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仙居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仙检二部刑不诉〔2020〕365号

被不起诉人某甲,男,198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4261989********,汉族,大专文化,群众,尤溪县**广告经营部管理人员,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三明市尤溪县******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29日被仙居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仙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0日14时35分许,被不起诉人陈某甲驾驶闽GR****轻型普通货车行驶至本县步东线**村口路段时,在弯道超车过程中,与同向行驶的陈某乙驾驶的无牌二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陈某乙死亡和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陈某乙符合颅脑损伤引起死亡。经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陈某甲负事故的全责。

事故发生后,陈某甲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已就民事赔偿部分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调解并已履行赔偿,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

本院认为,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因其具有自首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且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调解协议并取得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家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台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仙居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仙居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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