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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甲交通肇事案)_依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黑龙江省依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依检刑检刑不诉〔2020〕25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男,1966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2231966********,汉族,无文化,**,住黑龙江省望奎县**村(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依安县******组村)。2019年9月29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依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依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2日7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陈某甲驾驶无号牌五星牌正三轮摩托车,沿依安县依龙镇公和村3、4组通村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行至齐拜公路与公和村3、4组通村公路交叉路口时,与沿齐拜公路由东向西行驶的黑B****2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被不起诉人陈某甲、乘坐摩托车的被害人陈某乙(男, 58岁)、张某某(女,86岁)受伤,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事故发生后陈某乙经救治于2019年9月26日死亡。经法医鉴定:(一)陈某乙因慢性充血性心力衰竭,肺急性化脓性炎症等,导致呼吸、循环衰竭死亡。(二)死者陈某乙生前患多种疾病,在伤病共同作用下导致死亡。外伤是导致死亡的主要因素,与死亡具有因果关系。经依安县交警部门认定:陈某甲承担事故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五星牌无号牌三轮摩托车(照片);书证户籍证明、门诊病历、住院诊断书、交通事故和解协议书、谅解书、依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证人李某某、吕某某、陈某丙、陈某丁等人的证言;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齐齐哈尔市和平医院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依安县公安局现场勘查笔录、图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过失犯罪,陈某甲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且认罪认罚。被害人系陈某甲亲哥哥与母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齐齐哈尔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依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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