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溪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兰检二部刑不诉〔2021〕33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811989********,汉族,文化程度本科,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兰溪市,住浙江省兰溪市**街道**村**楼**号,因本案于2020年12月15日被兰溪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兰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6日晚上,被不起诉人陈某甲驾驶浙GX8****号轻型栏板货车沿洞合线由兰溪方向往金华方向行驶,途经兰江街道张塘下村路段时,与在机动车道内行走的行人徐某甲发生碰撞,造成徐某甲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及车损的道路交通事故,陈某甲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1.书证:户籍资料、归案经过、自首文书、强制措施凭证、交通事故调查报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鉴定委托书、尸体解剖征求意见书、鉴定资格文书、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委托书、检验、鉴定结论告知书、返还物品凭证、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公开记录、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委托书、行驶证、驾驶证、保险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病历、协议、收条、谅解书等;
2.证人陈某乙、徐某乙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浙江省兰溪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附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照片;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双方已调解,并履行调解协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兰溪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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