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化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兴检一部刑不诉〔2021〕3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曾用名:陈某乙,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2811990********,汉族,中共党员,中专文化,兴化市**局工作人员,住江苏省兴化市**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9日被兴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兴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7日17时44分左右,被不起诉人陈某甲驾驶苏MG****轻型普通货车在兴化市海池路民政局东大门路段掉头时,撞到由北向南在路边步行的被害人王某某,致王某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兴化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责任认定:被不起诉人陈某甲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被害人王某某符合颅脑损伤死亡。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陈某甲主动报警,未离开现场,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并获得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较轻,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且赔偿得到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江苏省泰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兴化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兴化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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