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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甲交通肇事案)_山西省孝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山西省孝义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孝检一部刑不诉〔2021〕10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3011995********,汉族,专科文化,职业:山西省**职工,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吕梁市孝义市,住山西省孝义市**小区**号楼**单元**号,准驾车型:C1型。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3日被山西省孝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孝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0日12时50分,被不起诉人陈某甲驾驶晋JX****,**牌轿车沿大同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南曹村路段处时,与被害人陈某乙驾驶**电动二轮车沿该路段由北向南行驶至该处左转弯时相撞,发生致陈某乙受伤后经孝义市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积极抢救伤者,并在现场等候。经山西省孝义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责任认定,陈某甲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被不起诉人陈某甲于2020年10月16日取得陈某乙家属的谅解。

上述事实,有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尸体检验报告书、车速鉴定报告书、车辆痕迹鉴定意见书、酒精检测报告书、道路交通事故复核结论、到案经过、前科劣迹调查表、谅解书以及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陈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的法定从宽情节和被害人谅解的酌定从轻情节,因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对其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山西省吕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山西省孝义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山西省孝义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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