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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甲交通肇事案)_武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检二部刑不诉〔2020〕18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男性,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29281962********,汉族,初中文化,政治面貌群众,民营企业的股东之一。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武胜县**街**号**单元**号,住武胜县**镇**街**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1月12日取保候审,由武胜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武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7日上午8时58分,被不起诉人陈某甲驾驶川A9****号巡洋舰牌小型越野客车,在武胜县人民医院大门外上坡处启动车辆起步前进时,误将前进档挂在倒车档上,并加油,致川A9****车倒退。在倒退中该车右后侧将行人龙某某、刘某某撞倒在武胜县人民医院大门外的人行道与非机动车道的地上,随后又将停放在武胜县人民医院上坡处与武胜县沿口镇建设北路连接处的川X8****号小型轿车的右前角撞损,川A9****的左后角受损,造成交通事故,被不起诉人陈某甲负事故全部责任。龙某某受伤经送武胜县人民医院治疗无效于2020年7月18日22时死亡,经广安世纪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龙某某在事故中被撞击及撞击后跌倒使其头胸部与钝性硬物猛力碰撞致重型闭合性颅脑和胸部损伤继发失血性休克而死亡。2020年11月17日广安世纪司法鉴定中心以广世司鉴〔2020〕临鉴字第0696号鉴定刘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另查明,(1)被不起诉人陈某甲不知有人报警的情况下于同日9:06:39报警,且在现场等候处理;(2)对龙某某的近亲属、另二被害人积极赔偿并取得谅解;(3)认罪认罚;(4)系初犯。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甲违反交通肇事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涉嫌构成交通肇事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由于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案发后在现场等候处理,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积极赔偿,取得一被害人的近亲属及另二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系初犯,可以酌定从轻处罚;事故造成一人轻伤,两车受损,可酌定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陈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龙某某的近亲属、其他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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