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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甲交通肇事案)_水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水检刑不诉〔2020〕37号

被不起诉人某甲,曾用名陈某乙,男性,1977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21197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县,住贵州省水城县******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19日被六盘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六盘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3月12日21时00分许,被不起诉人陈某甲驾驶贵B****1号小型面包车沿红桥新区水米线(水城--米萝)由红桥新区往仲河方向行驶,当行驶至红桥新区水米线3KM+100米路段处时,所驾车辆与行人肖某某发生碰撞,造成肖某某经抢救死亡,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案发后陈某甲如实交行自己的犯罪,系坦白,积极主动赔偿死者家属39.8万元,并取得到死者家属谅解,且陈某甲无犯罪前科劣迹。

本院认为,陈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陈某甲如实交行自己的犯罪,系坦白,积极主动赔偿死者家属39.8万元,并取得到死者家属谅解,且陈某甲无犯罪前科劣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六水城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六盘水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水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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