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江华一部刑不诉〔2020〕51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9241962********,汉族,初中文化,货车司机,非**或政协委员,户籍地湖南省宁远县**街道**号。现租住湖南省冷水滩区**宿舍。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21日被江华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次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华瑶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0日5时47分许,被不起诉人陈某甲驾驶车牌号湘******重型仓栅式货车沿G207线由北向南行驶,当行驶至江华瑶族自治县**道**路交叉路口路段时,撞倒从道路东侧向西侧横过道路的行人陈某乙,造成陈某乙当场死亡及该车部分机件受损的交通事故。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陈某甲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陈某乙不承担此次事故的责任。
2020年9月29日,被不起诉人陈某甲赔偿了被害人陈某乙家属20万元,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本院认为,陈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谅解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永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6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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