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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甲交通肇事案)_磐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磐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磐检一部刑不诉〔2020〕367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男,1963年1月22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271963********,汉族,文化程度高中,住浙江省磐安县**街道**社区**号。因本案于2020年11月4日被磐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磐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陈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03日10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陈某甲驾驶浙G6****号轻型仓栅式货车沿永磐线从永康方向驶往磐安县新渥街道方向,在途径永磐线16KM十550M新渥街道永加隧道内路段时,与同向前方由被害人陈某乙驾驶的无号牌佳康牌电动三轮轻便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陈某乙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及两车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磐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陈某甲负事故全部责任;经检验,陈某甲的血液中未检出乙醇成分;经鉴定,死者陈某乙符合交通事故致颅脑、胸腔联合损伤死亡。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陈某甲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现陈某甲已与被害人陈某乙家属达成和解协议,已履行,并得到陈某乙家属谅解。

本院认为陈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和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陈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金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磐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磐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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