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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甲交通肇事案)_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融检二部刑不诉〔2020〕48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81197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福建省福清市**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9日被福清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7月21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5日18时50分许,被害人陈某戊驾驶无牌三轮轻便摩托车至福清市龙江街道朝阳村路段时因刮碰路边水泥护栏及金属护栏后车辆侧倒,陈某戊将车辆扶起后停在路边。18时56分许,被不起诉人陈某甲驾驶闽******小型轿车沿龙江街道道路由上迳镇油塘村往龙江街道苍霞村方向行驶,至朝阳村路段时,因避让不及导致闽******小型轿车车身前侧右部碰撞到被害人陈某戊停在路边的三轮轻便摩托车车身后侧左部,事故造成陈某戊从三轮轻便摩托车上摔跌至路面、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损害结果。2020年1月10日,被害人陈某戊经抢救无效死亡。经福建行健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被害人陈某戊符合因交通事故致特重型颅脑损伤,继发脑干功能衰竭死亡。经福清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夜间驾驶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一般弯道道路未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通行,是本起交通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对事故负主要责任,被害人陈某戊对事故负次要责任。

2020年5月29日,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到福清市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2020年4月23日,被不起诉人陈某甲与被害人陈某戊家属达成调解协议,陈某甲赔偿被害人家属共计人民币25.3万元,其中保险支付人民币15.3万元。2020年4月28日,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取得被害人陈某戊家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抓获经过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谅解书、收条、驾驶证、车辆信息查询单、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调查表、授权委托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乙、陈某丙、陈某丁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的供述;

4.鉴定意见:福建行健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5.勘验、辨认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

6.视听资料:事故现场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有自首情节,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和解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陈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家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福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福清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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