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荔检一部刑不诉〔2020〕46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221962********,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与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仙游县,现住福建省仙游县**街道**街**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28日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8日12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甲驾驶自己车牌号为闽B7****的小型轿车,载着母亲张某某、妻姐陈某丙,沿甬莞高速公路从福州市往莆田市方向行驶。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在驾车通过莆田市辖区内的锦峰隧道(甬莞高速公路上行792KM+lOOM处)时,碰撞到隧道内右侧路缘石,造成所驾车辆损坏、被不起诉人陈某甲自身受伤、被害人陈某丙受伤、被害人张某某受伤后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经福建省公安厅交警总队莆田高速公路支队一大队认定,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承担本事故全部责任,被害人张某某、陈某丙无责任。经鉴定,被害人张某某系交通事故造成复合性损伤而死亡,被害人陈某丙的人体损伤程度属重伤二级。
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案发后自行报警并在事故现场等候民警到场。2020年8月5日,被害人张某某的近亲属均对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的行为表示谅解,被害人陈某丙对被不起诉人陈某甲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谅解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丙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5.鉴定意见:福建科胜司法鉴定所出具的《法医病理司法鉴定意见书》、《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意见书》、福建中安司法鉴定所出具的《车辆安全状态司法鉴定意见书》等;6.现场勘验笔录;7.视听资料:视频监控录像;8.其他证明材料:到案经过、刑事照片等。
本院认为,陈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过失犯罪,具有自首情节,取得被害人和被害人家属谅解,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和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后七日以内向莆田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9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