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检察院
不 起 诉 决 定 书
仁怀检刑不诉〔2020〕49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性别: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5251999********,汉族,大学本科,在校大学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泸州市古蔺县,住四川省泸州市古蔺县**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13日被遵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9日,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持C1型驾驶证驾驶川E4****号小型轿车,车载其父亲陈某乙沿蓉遵高速仁赤段由习水往仁怀方向行驶,7时许,当其驾车行驶至蓉遵高速仁赤段415KM+270M(上行)路段在变道时由于操作不当,导致车辆碰撞道路右侧波形护栏,并造成陈某乙当场死亡、车辆及道路设施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案发后,被害人陈某乙的父母(陈某甲的祖父母)谅解了陈某甲,并且不要求陈某甲承担赔偿责任,双方达成了刑事和解。
经遵义市公安交通管理局高速公路交警四大队认定,陈某甲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陈某乙不承担责任。
经仁怀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陈某乙符合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谅解书、声明书、和解协议书、陈某甲身份信息复印件、身份信息查询件、车辆保险复印件、车辆信息查询件、情况说明、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单、陈某乙身份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陈某乙死亡证明书、离婚协议、家庭关系证明、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证据保全决定书及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及清单、车辆行驶轨迹照片、川E4****号小型轿车肇事前车速测算、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2.证人证言:罗某甲、黄某某、何某某、罗某乙、王某某、文某某、陈某某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贵州省仁怀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安徽中衡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指认笔录;6.视听资料光盘1张。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陈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并负全部责任,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但其系初犯,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所犯罪行,具有自首情节,认罪悔罪态度好,在审查起诉过程中自愿认罪认罚,并在值班律师见证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案发后取得了被害人家属谅解,双方达成了刑事和解,犯罪情节轻微。此外,陈某甲系被害人陈某乙的独子,且为在校大学生,为避免给被害人家庭造成二次打击,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陈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家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遵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仁怀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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