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425197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兴宁市**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9月24日被博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博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9月28日由博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10月21日被博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博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5日14时35分,被不起诉人陈某甲驾驶赣FA****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挂赣F****挂号重型普通半挂车,沿S244线由广州往河源方向行驶,当行驶至S244线316KM+900M处(博罗县响水镇星星村路段)时,与同方向右侧推自行车的被害人陈某乙产生碰刮,造成陈某乙送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案发后陈某甲拨打120、110电话报案,并在现场等待交警。经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被不起诉人陈某甲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陈某乙不负事故责任。
本院认为,陈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的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惠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博罗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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