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阳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5日17时50分,被害人黄某某驾驶粤J2G****号小车沿282省道从沙扒镇往新圩镇方向行驶,行驶至282省道40公里+400米路段,与被不起诉人陈某甲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搭载被害人陈某乙、陈某丙两人)左转弯时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和陈某甲、陈某丙两人受伤以及陈某乙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陈某甲承担该事故的主要责任,黄某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陈某乙、陈某丙不承担事故责任。
被不起诉人陈某甲与死者陈某乙是夫妻关系,事故发生后,陈某乙近亲属对陈某甲行为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陈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鉴于陈某甲案发后自首,死者陈某乙与陈某甲是夫妻关系,家属对陈某甲的行为表示谅解,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阳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阳西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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