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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甲交通肇事案)_云南省陆良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陆良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陆检一部刑不诉〔2020〕163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曾用名陈某乙),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11198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现住陆良县**镇**村委**村**房。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0日被陆良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28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并由陆良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陆良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4日8时10分许,被不起诉人陈某甲驾驶云******号轻型仓栅式货车在陆良县**镇**村南侧田间道路路段由南向北倒车过程中,其所驾车右后轮及右前轮碾压行人陈某丙(系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的次子),造成陈某丙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陈某丙系交通肇事致头颅毁坏性损伤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陈某甲承担此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陈某丙不承担此道路交通事故责任。

本院认为,陈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情节并已取得家属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曲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陆良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陆良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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