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翠检二部刑不诉〔2020〕Z178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女,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5211994********,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宜宾市宜宾县,住四川省宜宾市宜宾县**镇**街**号**栋**单元**楼**号。
本案由宜宾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宜市公(直五)诉字〔2020〕579号起诉意见书向宜宾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宜宾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1月25日交由我院办理。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4日上午10许,被不起诉人陈某甲驾驶川******小型客车行至宜宾市**路**段**段时,与行人陈某乙、陈某丙相撞,造成川******小型客车受损,陈某乙、陈某丙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陈某甲随即下车查看情况并拨打110报警,然后在现场等候处理。当月16日17时许,陈某乙经宜宾市第二人民医院中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认定,陈某甲承担此次事故全部责任,陈某乙、陈某丙无责任。事后,富德财保公司向死者陈某乙家属支付了759995元赔偿款,陈某甲向死者陈某乙家属赔偿了6.5万元,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陈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宜宾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翠屏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翠屏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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