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潍寒检一部刑不诉〔2020〕13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曾用名陈某乙,女,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841991********,汉族,大学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安丘市**镇**楼村**号,现住址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花园小区**。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27日被潍坊市公安局寒亭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23日本院重新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潍坊市公安局寒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4日8时24分许,被不起诉人陈某甲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北外环开元立交桥南侧北海路辅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开元立交桥东侧时,因不熟悉路况,陈某甲在驾车过程中低头看手机导航,疏于观察,撞上前方骑自行车的王某某,致王某某受伤,车辆受损,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王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潍坊市公安局寒亭分局刑警大队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王某某系被钝性暴力伤及头部致颅脑损伤死亡。经潍坊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侦查大队认定,陈某甲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另查明,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已赔偿王某某近亲属部分损失,取得其谅解。
本院认为,陈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赔偿、谅解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潍坊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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