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浦检刑不诉〔2020〕59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5211988********,汉族,广西浦北县人,中专文化,农民,非中共党员,住广西合浦县**乡**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4日被浦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浦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4日11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在道路上驾驶桂E****8号小型普通客车沿G7212线由合浦县往浦北方向行驶,行至***Km+***m路段时,车辆失控驶出右侧路外翻车,造成陈某甲和乘坐车辆的孙某甲、邹某、邹某某、孙某乙、李某某受伤,陈某乙死亡及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2020年7月27日,浦北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对事故当事人作出责任认定,认定陈某甲负全部责任,陈某乙、孙某甲、邹某、邹某某、孙某乙、李某某不负责任。
2020年8月12日,被不起诉人陈某甲主动向浦北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其驾驶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六人受伤及车辆损坏的经过,对查明事故真相起到关键作用。当事人陈某甲和被害人均是亲属、亲戚关系,且得到了被害人和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并签订了刑事和解协议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肇事车辆等物证;受案登记表等书证;被害人孙某甲、孙某乙的陈述;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和被害人均是亲属、亲戚关系,且得到了被害人和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并签订了刑事和解协议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陈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及其诉讼代理人,如果对不起诉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钦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浦北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浦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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