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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甲交通肇事案)_新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新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检一部刑不诉〔2020〕13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曾用名陈某乙,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1281989********,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新田县**镇**村**组,现住湖南省永州市新田县**镇**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20年4月13日被新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16日被新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州市新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2日11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甲驾驶一辆牌号为湘M*****轻型自卸货车行驶至新田县邬金公路金鸡岭路段时,与被害人廖某某驾驶的无牌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廖某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经新田县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陈某甲负事故主要责任,廖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经新田县公安局刑事技术室分析意见:廖某某系生前在交通事故中头部受伤造成脑实质挫裂、出血,颅底骨折致严重颅脑损伤死亡。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报警并在现场等待公安民警到来。民警赶赴现场处警依法传唤陈某甲到新田县公安局接受调查。

2020年4月16日,被不起诉人陈某甲一方赔偿被害人廖某某家属206000元人民币(保险赔付除外),双方达成刑事和解。

本院认为,陈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刑事和解,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家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永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新田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新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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