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台温检二部刑不诉〔2020〕314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曾用名陈某乙,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326031967********,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住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镇**路**号。因本案于2020年3月25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温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16日晚,被不起诉人陈某甲驾驶浙J6****小型面包车,从温岭市新河镇驶往台州市路桥区方向。当晚18时41分许,途经新河镇横陶村270号前路段时,因雨天视线不良,未注意前方交通情况,碰撞同方向未靠路边行走的被害人林某甲,造成林某甲受伤及车辆部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陈某甲随救护车将被害人林某甲送至温岭市第一人民医院救治,并在医院向交警投案。
2019年10月18日,林某甲经医治无效死亡。经杭州市华硕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林某甲符合交通事故所致的严重颅脑损伤并发肺部感染,多器官功能性衰竭死亡,交通事故损伤应为其致死的主要原因。经认定,陈某甲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现陈某甲已赔偿被害人林某甲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全国常住人口信息、前科查询记录、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接警单、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记录、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疾病诊断证明书、民事调解书、道路交通事故谅解书等书证;2.公安民警出具的到案经过证明、证人沈某某、林某乙、卢某某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复核结论、车辆技术性能鉴定报告、司法鉴定意见书;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及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6.天网视频监控。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甲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驾驶机动车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鉴于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犯罪情节较轻,且案发后投案自首,认罪认罚,积极赔偿,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留星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方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台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温岭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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