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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甲交通肇事案)_湖北省京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京山市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京山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检二部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821198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门市京山市**镇,住**镇**路**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2日被京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京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9日07时19分许,被不起诉人陈某甲驾驶鄂H*****号“江铃牌”普通轻型货车沿京山市新阳大道由东向西行驶至“**家纺有限公司”门前路段时,与前方同向陈某乙驾驶的向左边变道的无牌“宗申牌”轻便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陈某乙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经认定,陈某甲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陈某甲拨打电话报警,在现场等候交警到来,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陈某甲在保险赔偿额度(773151.65)外赔偿被害人家属六万元,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归案经过、接处警信息、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现场检测报告书、呼吸酒精检测报告、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陈某甲户籍信息、无犯罪记录证明、陈某乙户籍信息、常住人口登记卡、李某某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陈某甲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保险单、收条、陈某乙家庭人口结构;2.证人陈某乙、廖某某、文某某的证言笔录;3.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襄阳汇驰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荆门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荆公鉴(化)字[2020]95号、京山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京公鉴(病)字[2020]17号:陈某乙系因头部损伤导致脑机能障碍而死亡;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勘验照片;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案发现场视频、讯问视频光盘二张,附视频提取笔录。

本院认为,陈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因其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等减轻、从轻量刑情节,无从重情节,社会危险性较低,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荆门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京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京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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