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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甲交通肇事案)_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赫检一部刑不诉〔2020〕Z50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71998********,汉族,大专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威宁县,住威宁县**镇**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8日被赫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本院于 2019年12月27日对其不批准逮捕,赫章县公安局于同日对其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10月23日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次日交由赫章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赫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1022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1日,被不起诉人陈某甲驾驶贵FW**号小型面包车从赫章县**乡**村方向往可乐乡可乐加油站方向行驶,当日20时0分许,行驶至赫章县可乐乡**村**组路段(赫奎线61KM+500M)处,碰撞行人陈某乙后,造成被害人陈某乙当场死亡,该车受损的交通事故。陈某甲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陈某乙承担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陈某甲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陈某甲与死者家属达成调解协议,协议分期付款支付赔偿死者家属人民币50万元,并由陈某甲父亲陈某丙担保履行,现已按协议履行了第一期人民币20万元赔偿义务,并已获得死者家属的书面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甲违反交通安全法规,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其具有投案自首、认罪认罚情节,且为初犯,案发后积极赔偿了被害人家属,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陈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赫章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赫章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赫章县人民检察院

2020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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