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柳城检刑不诉〔2020〕84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52811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普宁市,住广东省普宁市**镇**村**区***号。因涉嫌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经柳城县公安局批决定,于2019年11月28日被柳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6日被柳城县公安局逮捕;2020年2月20日经柳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2020年3月25日经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2020年5月26日经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现羁押于柳州市第二看守所。
本案由柳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20年7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8月2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9月25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从2018年9月至2019年8月,苏某甲(另案处理)在做马某明、马某景打赏平台“代理”期间,管理200多个微信群,在微信群发淫秽视频链接,群内成员点击视频链接付费观看淫秽视频。苏某甲通过使用林某某、方某某、苏某乙、刘某某(两个银行账户)、陈某乙、苏某丙的银行卡收取违法所得840,342.00元。
从2019年年初至2019年8月期间,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在苏章得下线做“代理”期间,管理10多个微信群,并发展群成员超过200人以上,通过在微信群发淫秽视频链接,群内成员点击视频链接付费观看淫秽视频,从中牟利6000元。
本院认为,陈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主动退赃、系从犯、坦白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甲不起诉。
对于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的涉案财物处置意见:依法扣押的苹果手机一部、台式电脑一台均作为作案工具予以没收。
苹果笔记本电脑一台、银行卡二张、笔记本一本,以上物品解除扣押。
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妻子朱某某代陈某甲退缴的违法所得15000元现金,其中6000元予以没收,剩余9000元解除扣押发还陈某甲。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柳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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