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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甲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案)_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鹿检一部刑不诉〔2021〕146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男,1988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41988********,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务工,住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工地。因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于2020年6月6日被温州市公安局轨道和交通治安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9月8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温州市公安局轨道和交通治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温州市公安局轨道和交通治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 年5 月26 日,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因工地食堂待检需要,经与陈某乙(已判决)微信联系后,以人民币350 元的价格向陈某乙购买食品经营许可证一张。经核实,该食品经营登记证系伪造,印有“温州市瓯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字样。

上述事实有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证人陈某乙的证言、归案经过、手机截图、刑事检查笔录、食品经营登记证、情况说明等证据相印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陈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且涉案伪造的证件已被查扣,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甲不起诉。

扣押在案伪造的食品经营登记证壹份,予以没收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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